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体育新闻 体育新闻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_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

zmhk 2024-06-26 人已围观

简介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_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的问题。现在,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_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的话题。

1.举例说明体育运动中运动损伤或伤害事故的临场应急处理方法

2.举例说明体育运动中运动损伤或伤害事故的临场应急处理方法,举二例

3.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4.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5.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至骨折,校方该怎么处理?

6.代表学校外出足球比赛意外受伤住院,期间父母一直陪同照顾,出院后学校应不应该赔偿父母误工费。。但学校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_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

举例说明体育运动中运动损伤或伤害事故的临场应急处理方法

       ①擦伤?

       轻度擦伤:伤口干净者一般只要涂上红药水或紫药水即可自愈。?

       重度擦伤:(首先需要止血)冷敷法、抬高肢体、绷带加压包扎。

       ②鼻出血?

       应使先坐下,头后仰,暂时用口呼吸,鼻孔用纱布塞住,用冷毛巾敷在前额?

       和鼻梁上,一般即可止血。

       ③扭伤

       应先止血、止痛。可把受伤肢体抬高,用冷水淋洗伤部或用冷毛巾进行冷敷,使血管收缩,减轻出血程度,减轻疼痛。不要乱揉动,防止增加出血。然后在伤处垫上棉花,用绷带加压包扎。受伤48小时以后改用热敷。

       ④脑震荡

       对轻度脑震荡,安静卧床休息二天后,可在一星期后参加适当的活动。对中、重度的脑震荡,要保持伤员绝对安静,仰卧在平坦的地方,头部冷敷,注意保暖,及时送医院治疗。

       ⑤脱臼

       动作要轻巧,不可乱伸乱扭。可以先冷敷,扎上绷带,保持关节固定不动再请医生矫治。

       ⑥骨折

       首先应防止休克,注意保暖,止血止痛,然后包扎固定,送医院治疗。这些在运动中都比较常见,掌握这些知识以备不时之需,也是我们保持健康的重要方法之一。

举例说明体育运动中运动损伤或伤害事故的临场应急处理方法,举二例

       1运动损伤的概念和分类:1.1运动损伤的概念:体育运动中,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在解剖上的破坏或生理上的紊乱,称为运动损伤。运动损伤不同与一般的工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损伤,他多与体育运动项目及技战术动作特点密切相关,为此常有些运动损伤便以其运动项目冠名。例如:“网球肘”、“足球踝”、“跳跃膝”。运动损伤也常与运动训练水平,运动环境与条件等因素有关。1.2运动损伤的分类:1、 按受伤的组织结构分类:皮肤损伤、肌肉、肌腱损伤,关节软骨损伤,骨及骨骺损伤,滑囊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脏损伤等2、运动损伤按时间分类:新伤和旧伤;3、按损伤的病程分类:急性损伤:直接或间接外力一次作用而致伤者,伤后症状迅速出现,病程一般较短。慢性损伤:陈旧伤,急性损伤后因处理不当而致反复发作者;劳损伤,由于局部运动负荷量安排不当,长期负担过重超出了组织所能承受的能力,局部过劳致伤。症状出现缓慢,病程迁延较长。4、按性质分类:开放性损伤:伤后皮肤和黏膜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受伤组织有裂口与体表相通。如擦伤、刺伤、切伤、撕裂伤及开放性骨折等。闭合性损伤;伤后皮肤或黏膜仍保持完整,无裂口与体表相通。例如:挫伤、关节韧带扭伤、肌肉拉伤、闭合性骨折等。5、按程度分类:轻度损伤:伤后锻炼者仍能按计划参加体育锻炼中度损伤:伤后不能按计划进行训练,需停止患部活动。重伤:受伤后不能训练。这种方法适合运动队或体育院校。6、按运动技术与训练的关系分类:运动技术伤:与运动项目、技战术动作密切相关的损伤,例如:网球肘、投掷肘等,多为局部组织过劳。非运动技术伤:多为运动中的意外伤。2运动损伤发生的直接原因: 造成运动损伤的两个潜在因素是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也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的存在仅能说明运动中具有发生损伤的可能,并不一定直接导致损伤的发生,在进行体育运动及身体锻炼中没有适当的保护措施则使受伤的危险性增高。但是身体的不协调性也非常容易引起损伤。下面介绍促使运动损伤发生的直接原因:2.1认识不足,措施不当。首先:体育教师和体育锻炼者对预防运动损伤的意义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如“运动损伤难免”、“运动损伤不过是些小伤小病”,关系不大,甚至将预防运动损伤的科学态度与勇敢、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对立起来。因此,在教学中未能积极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发生损伤后也不认真总结分析。其次:不少男性青少年生活经验不多,思想麻痹,缺少防伤观念,运动中好胜心强,好奇心大,心血来潮,忘乎所以,常盲目、冒失地从事力所不及的运动动作,导致运动损伤;一些女学生在体育运动胆小、害羞、畏难,做动作时恐惧、犹豫、紧张、这些都会造成动作失败而受伤。2.2准备运动不足:不论在何种体育运动中,充分的准备活动是保证学生不受损伤主要手段。因此,无论是在平常的体育锻炼还是教学、训练中,都应充分做好准备活动,准备活动的目的是提高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特别是克服植物性神经的惰性。通过全身各关节、肌肉的活动,加速血液循环,使肌肉组织得到充分的血液供应,以便增强肌肉的力量和弹性,并恢复技术动作的条件反射联系,为正式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2.3运动量安排不合理运动实践证明,运动量安排不合理,不但不能起到锻炼身体的效果,还会引发运动损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局部运动负荷安排不合理,长期局部负荷过大(例如单打一的锻炼,以致超过了人体组织所能承受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体育锻炼,人体组织结构因过度摩擦、挤压、或因过度牵拉;二是一次大运动量过大,持续长时间剧烈运动,体力消耗过大,血糖降低,出现急性重度疲劳。此时,可以引起大脑皮层抑制过程破坏,运动能力降低,精确度、共济能力均显著下降,警觉性、注意力减退,防御性反应迟钝,这些都是引起运动损伤的条件。往往会发生严重的急性运动损伤。2.4教学、训练和比赛活动组织安排不当。这方面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教学、训练和比赛的原则问题,也包括组织方法的问题。在组织教学、训练过程中,不遵循个别对待原则,没有认识到不同年龄、性别的学生其解剖、生理、心理特点不同,即使年龄、性别相同,个体间在身体发育健康状况及身体素质、运动能力及技术水平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而在教学训练中一律对待要求;没有遵循运动负荷从小到达,技术动作学习从简单到复杂逐步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教学过程中,特别是进行器械训练是,因教师负责的学生过多,而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男教师对高年级女生保护不便,对素质和技术差的学生未及时给予得力的保护等,此外,运动场地窄小,人多拥挤,增加了相互碰撞的机会,这在一般学校的课外活动中更为突出,没有或不遵守运动场地分区,任意穿越投掷场地,或在非投掷区进行投掷练习;运动设备、器材破旧、不符合卫生要求,体育教师缺乏耐心的讲解和正确的示范;练习的安排、时间、线路不正确2.5缺乏医务监督及安全保护措施如果及时发现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身体结构、成熟程度因素,就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活动进行调整。因此对学生进行身体检查,主要是眼、耳、咽喉、血压、脉搏、疝气等方面的检查。是预防运动损伤比不可少的环节。不仅如此,有条件,还应该对骨骼系统从结构到外形进行各为严密的检查。了解学生的肌肉力量、关节的稳定性 、身体姿态及以往所受损伤的原因。这样有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损伤。2.6身体功能和心理状态不良:睡眠或休息不好、缺乏经验、思想麻痹、情绪急燥;或在练习中因恐惧、害羞而产生犹豫不决和过分紧张等。因此损伤的预防不仅仅从医学的角度,还必须从心理上去进行。其次体育基础差、身体素质弱,或动作要领掌握不正确,一时不能适应体育活动的需要,容易发生损伤事故。2.7场地设备,气候条件不良。如:场地不平,有杂物;场地太硬等,器械安装不牢,缺乏必要的护具等;过高的气温和潮湿的天气,导致大量出汗失水;易使人疲劳,中暑,大量排汗,使人肌肉痉挛;在冰雪寒冷的冬季易发生冻伤;也可因肌肉僵硬、弹性、耐力下降,协调性差而发生损伤。以及场地,灯光等都会造成损伤。3运动损伤的预防3.1加强思想教育首先要加强体育运动的目的性教育。在教学训练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教育作为备课的一项内容。多渠道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宣传也是势在必行,因为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一是个别教师责任心不强,措施不落实人为造成;其二是部分学生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性、自我压缩能力差而生产;其三是一些主、客观因素(如器材隐患、气候条件、技术掌握不全面等)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实属意外、突发、偶发事件,是无法预料和人为所能避免而造成。所以学校体育教育要充分利用教师的主导地位以及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正确、认真地搞好安全教育宣传这块阵地,消除伤害事故隐患的出现,不能只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必须加大措施,落实到实处,才能行之有效地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更好地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健康、合格的有用之材。要通过认真实践和推广实施切实可行多渠道的安全教育宣传,进一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潜移默化地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了一系列伤害事故发生3.2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准备活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准备活动的内容与负荷;个人的身体机能状况;当时的气象三个方面。准备活动分为一般性准备活动和专项准备活动,一般性准备活动要充分,专项准备活动要有针对性。易伤部位的准备活动要加强;有伤部位要谨慎;注意时间间隔;同时要加入一些力量练习和一些伸展性练习对于提高肌肉温度,预防肌肉拉伤有积极的效果。3.3合理安排运动负荷 运动负荷安排不足,不能达到促进人体运动能力提高的目的,运动负荷安排过大,不仅使运动系统的局部负荷过重,还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疲劳,致使全身机能下降,协调能力降低,注意力、警觉反应都减弱,从而容易发生损伤。为了减少损伤,教师、参加体育锻炼者应严格按照运动训练的原则,根据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训练水平和各项运动损伤的特点,个别对待,循序渐进,合理安排运动负荷。3.4合理安排教学、训练和比赛 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充分备课,应对教学、训练中的重点、难点对易发生损伤的部位作到心中有数体育课上的一些事故,不少是因组织工作不当造成的,因此,必须从安全角度出发,做好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其一,规定学生穿运动鞋和运动衣上课,以免滑倒摔伤和不必要的拉伤。其二,清理一节课所用运动场地的杂物、浮沙、尘土等,以免出现意外事故。其三,严格检查上课时所用的体育器材,教师示范时,提前向学生讲清楚器材的功能、以及危险性,提醒学生注意,以防伤害事故发生。其四、规范动作要领、严明练习纪律,明确运动信号(如手势、哨声、口令等),以免出现因为技术动作的变形、组织教学的失误和纪律性差造成学生拉伤、擦伤、脱臼等伤害事故。3.6掌握运动要领,加强保护和帮助。体育课中发生意外事故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我们体育教师要倍加小心,加强保护,确保安全。尽量让事故减少到零,在教学科目中,要针对教学内容,重点加强保护。例如:在“山羊”或跳箱上做腾越动作时,教师要思想集中,站位合理,方法正确,保护及时。教师一般站在器械左前或右前方,一手握学生大臂,另一手扶其背腾越,落地时帮其臂上举,保证平稳落地。在球类及游戏教学中要教会学生自我保护,一旦突然摔倒,切不可用手臂撑地,应快速抱头团身乘势倒地作自我保护。 3.6加强医务监督,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医务监督在教学中尤为重要,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观察学生的身体情况,面部表情;如学生面红耳赤,大口喘气,满头大汗,说明运动负荷大了,应立即调节,采取减少练习次数,降低练习强度,缩短练习时间和距离等措施。如个别学生面色发白,虚汗满面,走路摇晃,说明他体力不支,应让其休息,并注意观察他的变化;在上下午的最后一节课,特别应注意学生的身体变化,此时学生大都是腹空肚饿,精力体力均不充沛了,所以要控制运动总量。

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3. 运动损伤的应急处理措施

       3.1 肌肉拉伤

       肌肉拉伤指肌纤维撕裂而致的损伤。主要由于运动过度或热身不足造成。可根据疼痛程度知道受伤的轻重,一旦出现疼痛感应立即停止运动,并在痛点敷上冰块或冷毛巾,保持30分钟,期间注意毛巾的温度,及时更换,以减少血管收缩,减少局部充血、水肿,切记搓揉及热敷。

       3.2扭伤的处理措施

       由于关节部位突然过猛扭转,造成附在关节外面的韧带撕裂所致。多发生于踝关节、膝关节、腕关节及腰部。急性腰损伤让患者仰卧在较厚的木床上,腰下垫一个枕头,先冷敷后热敷。踝关节、膝关节、腕关节扭伤时,将扭伤部位垫高,或将扭伤部位放在冷水中冷敷,先冷敷2天以后再热敷,如扭伤部位肿胀,可参照肌肉拉伤的处理。

       3.3骨折的处理措施

       常见骨折分为两种,一种是皮肤不破,没有伤口断骨不与外界相同,称为闭合性骨折;另一种是骨头的尖端穿过皮肤,有伤口与外界相同,称为开放性骨折。对开放性骨折,不可用手回纳,以免引起骨髓炎应用消毒纱布对伤口做初步包扎,止血后找木板、塑料板等将肢体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固定起来。闭合性骨折只须接起来,再固定就可以了。

       3.4脑震荡的处理措施

       脑震荡是颅脑损伤中最轻的一种闭合性损伤。首先进行急救,立即让伤员平卧,保持安静,防寒或防暑,不可随意搬动和让伤员坐或站立。昏迷不醒者,可掐人中或嗅以氨水使之苏醒。由于脑震荡可与颅内血肿或挫伤等并存,因此,伤员经过急救处理后,应卧床休息,严密观察,以便及时发现其他颅脑病变。

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如果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则无须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 条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发生意外伤害的。因为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至骨折,校方该怎么处理?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应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其介入范围应分类而定,对于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应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别对待。

       几乎每一场体育竞技运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亡事故,从危害后果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无二致,但绝大多数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行业内部规范所“消化”,并未进入刑法规制的射程圈,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不同于现行刑法中的普通伤害行为,有其自身特殊之处。然而,体育竞技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体育竞技场也不是犯罪的避难所[1],这已在体育学界和刑法学界得到应有的认同。刑法到底应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介入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规制,使之既能够助推体育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惩治和预防体育竞技伤害的犯罪行为,以寻求两者的完美平衡,这无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如何把控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和范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

        11以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应该清楚,寄希望于体育竞技参赛人员的“自我救赎”或通过向其输送“道德净化”来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违法犯罪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体育竞技领域不能成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对此不能熟视无睹。但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应审时有度,必须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为此目的,必须防止“两极化”现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过度。让刑法干预体育竞技的各种违法犯罪伤害行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决所有体育竞技的伤害问题,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体育竞技行业内部的管控。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一般要遵循行规制裁前置原则,依靠预设的比赛规则、体育各专业协会的行规习惯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2],如禁赛、罚款等。但行规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当行规制裁不足以预防和威慑此类行为的滋生时,并且当这种行为具有违法的可罚性时,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出现。

        另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将会阻碍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如果刑法不顾及人们对体育技竞伤害行为的容忍范围或程度,与社会上的普通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必将导致体育竞技运动的颓废或消弭。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施以过分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异于给参赛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带上“紧箍咒”。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总担心自己的竞争行为会超出“红线”,不敢进行身体对抗而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各种身体对抗行为,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参赛运动员的斗志或激情,这直接影响到体育竞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赏性,而缺少激烈对抗和热情激扬的体育运动将会索然无味。那么,刑法就变异为迟滞竞技体育精彩的“减速带”,也成了阻碍竞技体育的“轨条砦”。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管控应以不阻碍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要件,同时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容许范围,进而给人们预留一个合理的行为空间,并放任人们在这一空间之内进行此类行为,一旦在刑法给予的这个范围被滥用并危害到人们可容忍的限度时,刑法才得以干预。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将体育竞技的伤害行为都诉诸于行业内部处理,使体育竞技领域成为脱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净土”,同样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如此,体育竞技就真的会变异为犯罪的“避风港”,这会纵容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横行,甚至于一些恶意伤害现象滋生不断。从现今乱象丛生的体育竞技比赛就可见一斑。近几年来,体育界“黑哨”“赌球”“假球”“群殴”以及“兴奋剂”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不得不说与刑法手段管控体育竞技领域的疲软有一定关系。正如有学者认为,对于类似在运动竞赛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使其逍遥法外,极不利于运动竞赛的健康发展,只会徒增或助长赛场上的野蛮粗鲁,甚至下黑手,不正赛风泛滥,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体育竞技运动简直是场灾难。

        第三,刑法介入应宽严有度。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普遍调整,在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因为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所以立法者在创设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法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权利保障。反映在体育竞技领域,刑法介入既不能过度而不顾及参赛人员的自由权利,也不能过于松弛而忽视了体育竞技秩序的维护,关键在于如何在保障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和惩治预防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滋生之间寻求一个法益保护的最佳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就是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损失相对最小化,而法益保护达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还要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刑法干预最低限度原则要求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手段性而出现,这是由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高成本性所决定的。如果不管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与否,而任意进行刑罚制裁,这不但会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而且国家亦难以承担无谓的高额司法成本,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介入,只有穷尽行业规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手段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

        第一,这是由体育竞技的自身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体育竞技自身具有对抗性、激烈性或竞争性等特征,蕴涵着巨大天然危险,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在所难免。其一,体育竞技更加钟爱“激情”,而“激情”常促使人犯错。试想,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运动员个个精神状态异常亢奋,或狂奔或跳跃,动作千变万化,轻重缓急往往很难控制,碰撞、伤害不可避免。其二,体育竞技运动通常在大型场地举行,环境开放,人流涌动,欢呼雀跃,运动员不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干扰,进而影响其判断力,造成动作失误或误差,很容易变异为伤害对方行为,即使一些经验丰富的运动员也无法避免,而初出茅庐的新手尤甚。其三,现今体育竞技越来越充斥着商业玄机和功利色彩,盛行以成败论英雄,利益机制触动运动员获胜的动机不断强化,相应地运动场上不仅是技术的比拼,而且使激烈对抗更加白热化。其四,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更为刺激、危险更大的体育项目不断上演,这无疑增加了竞技伤害的概率。尽管如此,人们却不以为然,心旷神怡。

        第二,刑法介入要遵循行业规范前置原则。众所周知,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具体规范,而仅仅基于规范目的对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予以规定,可谓“法有限而情无穷”。那么,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空白地带,一般由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些社会规范只要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精神相冲突,为社会通念所接受,那么它就属于“软法”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运动需要借助于行业规范来调整,参与人员首先必须遵循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它是任何形式的体育比赛必须遵循的“铁则”,也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的重要依据。这种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体育竞技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和职业性,而行业规范的职能性质决定较之司法程序更富有行动效率,并有能力对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予以监管。但行业监管也有缺陷。其一,它对较为严重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威慑力。其二,行业内部监管机构由于与体育竞技比赛的参与者存在主体身份或经济利益的勾连,可能会使监管出现乏力或流于形式。其三,行业监管的有效实现要受多种因素制约,像制度的规范性、制度的执行力以及群体心理认同等,这些制约因素在不能有效协调运行的情势下,行业监管的漏洞就无法避免。这也给刑法的介入留下空间。

        第三,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属于事后预防,谨防法益预防提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源自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风险以不可阻挡之势正悄无声息地扑面袭来,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前所未有的潜在危险或严重威胁。这激起世界各国不大不小的震动。在西方,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理论便成为德日刑法学界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刑法如何应对现代社会逐渐猛增的各种风险的研究如火如荼。在国内,刑法学界也对风险社会及其风险刑法有着浓厚的理论热情。的确在风险社会渐行渐近的情势下,风险源的复杂性、风险滋生的不可预测性以及风险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的公共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5]。越来越多的国家面对这日益增大的风险,尤其在严重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交通事故领域、环境污染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逐渐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使法益保护提前化,以防患于未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竞技体育领域本身蕴涵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不会危及到广大民众的最基本社会生活,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的介入切不能“与时俱进”,仍然要坚守事后预防的矜持。

        2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

        21与体育竞技关联的伤害行为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形式不一而足。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对抗性竞技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对抗性竞技中,前者像拳击、足球等,而后者如F1赛、马拉松赛等。由于非对抗性竞技体育只有一方,自然不存在对另一方刑法规制的问题。因此,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问题只存在于对抗性竞技中。在对抗性竞技运动中,在赛前、赛后或赛中休息时而发生的关联伤害行为,不管是运动员对运动员,还是运动员对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抑或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之间而发生的伤害行为,我们称之为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此类伤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比赛过程中,与竞技比赛遵守规则无关,跟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区别,可以直接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此类伤害行为的主体运动员、裁判员、教练以及现场观众等往往受到比赛场景的刺激或感染而实施,往往因激情或冲动以及情绪和感情的投注而爆发,犯罪学理论上称之为激情犯。但对于激情犯与其他普通犯罪相似,并无法定从宽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全面“入罪”。

        22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

        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致人伤害行为其情况最为复杂。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并非全面“入罪”,而是有的放矢地部分“入罪”,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轻罪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出罪”。基于比赛目的且违规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属于排除犯罪化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犯规是体育竞技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体育竞技中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必须遵守体育竞技预设的具体规则。但违反比赛规则且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体育犯罪。因为比赛中的犯规并造成伤害行为往往属于体育竞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比赛秩序之下的“合理碰撞”。犯规行为增加了比赛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无犯规行为的比赛则索然无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赛[6]。实际上,犯规在比赛中不仅无法避免,而且一方为了获得比赛胜利目的基于比赛策略的考虑,常常故意利用犯规行为来消解对方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对抗性、激烈性、近距离接触性或高风险性,预示着在比赛中必然会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因犯规而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更是不可避免,这是参加体育竞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造成轻伤以下的危害后果鉴于具有比赛目的的正当性,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可责性相对较小,仍属于体育比赛的正常范围,并没有超出人们所容许的危险预测可能性。而且这种伤害行为没有必要启动刑法予以干预,由体育行业采取行业制裁方式予以解决就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入罪”。基于比赛目的违规而造成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已经超出人们对此所容许的社会伦理范围,完全具有刑罚可责性。

        其一,此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具有入罪化的罪质基础。根据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重伤害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不难看出,致人重伤害往往使人生理器官残疾或机能丧失,使之很长一段时期甚至终生不得恢复,这无疑是对人身权利的极大摧残,直接侵犯了运动员的健康生命权,给运动员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不仅如此,这种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严重践踏了公平竞赛的基本原则,制约了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体育竞技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具有入罪化的主观恶性。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概括为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前者指的是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实施的犯规行为,而对于后者指的是运动员应当预见自己的犯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这样就可以得出,行为人基于比赛目的,在其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下而实施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规行为,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因为它与基于比赛目的的主观目的相冲突,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变异为非比赛目的,超出了这里所论述的类型,而应直接依据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的情形处理。

        其三,具有入罪化的罪量基础。如上所述,体育竞技运动首先遵循其行业规范,体育协会作为国家体育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制定的行业规范虽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而对于造成重伤或死亡严重后果的伤害行为超出了体育行业自治权限可管控的射程圈,行业规范对此类行为的管控疲软,即使管控其效果也适得其反。只有刑法的介入,运用刑法利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够有力惩治和预防体育赛场上频频上演的体育暴力行为。这对于维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利,促进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23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

        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完全是隐藏其背后的不法行为,已经不能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无论其危害后果是轻伤,还是重伤抑或致人死亡,都应该全面“入罪化”。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其他目的,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例如个人恩怨的报复目的、发泄愤懑、起哄闹事以及其他扰乱比赛秩序目的等除比赛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这充分暴露出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出于恶意,有违反比赛规则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比赛规则,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可见这种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背离了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与刑法中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不同,完全超出了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具有刑事可罚性。

        如果刑法容忍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干预,将会纵容此种不法行为的滋生,使体育竞技走向畸形发展的不归路。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对此种行为的处罚。诚然,比赛过程中情形复杂多变,体育竞技伤害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从实质的角度看,以非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此种行为发生在比赛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目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行为人会辩称自己是基于比赛胜利目的的失误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因为同样的竞技伤害行为可能是出于比赛目的,也可能出于其他报复等目的。因此,如何判断竞技比赛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就是贯彻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为主观见之于客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表征出客观的具体行为,从伤害的手段、方式或伤害的程度、部位抑或伤害的时间点以及行为人的违规程度、频率等一系列的客观状况,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通过这些情况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从疑问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3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毕竟不同于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社会相当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要从宽处罚。但笔者并不予认同,文明进步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允许以人的重大健康生命权做赌注以换取体育竞技的精彩和刺激。对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不能搞“一刀切”,一味地从宽处理,这里需要做分类处理。

        其一,不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赛前、赛后或赛中暂停休息时的竞技伤害行为以及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譬如,在比赛休息时,因运动员不满或发怒,将球猛踢到观众身上而导致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由于这些伤害行为与遵行比赛规则无联系,不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可责性较大,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都缺乏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其二,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尽管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该行为是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行为人的犯规伤害行为并无“恶意”,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与恶意伤害行为做以区分,对该行为人可以从宽处理。其立论理由简要归纳如下:1)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在比赛过程中,当运动员在遭受外部刺激时,会产生神经紧张、情绪激动或心跳急促等诸多身心反应。在这些心理状态下,运动员往往对外界事物的判断力或自我控制力会急剧下降,甚至短时间丧失。加之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根据外界的刺激而迅速做出反应,动作千变万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为的失误或误差,碰撞与伤亡在所难免。这些伤害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不同于普通伤害,有些伤害为社会可允许的危险,即使超出人们可预设的危险范围,其可责性相对降低。2)从规范刑法学角度来说,在体育竞技比赛过程中,完全期待运动员在激烈对抗状态中做出合乎比赛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在这一点上也蕴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7]。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责难,相应地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试想,法律要求运动员在紧张激烈对抗的紧迫状态下,以理性冷静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并做出完全合乎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意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而且也是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以禁止和命令为内容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则将遭致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不是随心所欲而设定规范的,必须反映人们的实际情况。也即是说,法律设定的禁止规范和行为规范应以人们在行为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为前提条件的。从“法律不强人所难”和法律规范的设定规则都要求立法者在设定刑事责任承担时必须充分考虑运动员在体育竞技比赛这一特殊场景极为容易做出违规行为,进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触犯刑律,这属于事出有因,自然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对其从宽处理具有法理存在的正当性。

        其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情形。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很多参赛运动员为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实施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同样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刑法而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划分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处遇原则:一是从宽处理原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和不成立累犯原则。三是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9]。针对这些从宽处理原则,不论行为人是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只要是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都应当遵循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原则。

代表学校外出足球比赛意外受伤住院,期间父母一直陪同照顾,出院后学校应不应该赔偿父母误工费。。但学校

       如果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可以要求两者同时赔付。如果不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伤害,只能申请意外险赔付。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可以要求两者同时赔付。如果不是因为校方原因造成的伤害,只能申请意外险赔付。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一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r二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r法律依据:r《侵权责任法》r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r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好,我的法律分析如下: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以下三个方面情况分析各方的负责

       第一: 学生自己受伤,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足球比赛是一种具有高度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学生对其风险显然有足够的认识,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风险自担”原则,由学生自行承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如果学生在足球比赛受伤向学校索赔,学校没有责任也要按公平原则赔偿,那么学校还敢组织足球等体育比赛吗?如果那样,势必导致学校为避免无因担责而不组织诸如足球比赛等一系列体育教学活动,其后果是学校体育教学活动的萎缩、青少年体质和勇敢精神的下降。

       第二:被对方球员踢伤,对于致人伤害的对方学生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足球比赛的运动特点及其风险是每个参赛者是清楚的。因此队员参加比赛本身就意味着自愿承担风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风险自担”或称“受害人同意”原则。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文规定自愿承担危险这一免责事由。但无论是民法侵权理论还是法院审判实践都认可这一原则。而且这一原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社会风俗,属于一种社会公德。

       第三种 学校需要承担次要责任,虽然学校方对学生的受伤无明显过错,但是该学校作为学生参赛的受益者,应承担公平责任对学生的损失酌情进行补偿。毕竟学生是代表学校出战,因公受伤。《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是只负责小部分责任

       总结:如果医疗开销不大,这事就算了,毕竟打官司还是胜率不高,赢了所得赔偿比例也低,如果费用负担过重,无论如何都可以尝试追讨。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处置流程最新解读全文”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