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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_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的规定

zmhk 2024-06-26 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_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的规定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1.

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_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的规定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1.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3.工行天津体育惠民卡补贴如何领取?

4.关于总工会工会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可以发奖金吗

5.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6.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_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的规定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维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第三条 维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维修经费。第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维修经费,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补助范围第六条 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各省级体育部门所开展的18个奥运会重点项目的体育场馆的维修与改造;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共建的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

       18个奥运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射击、射箭、击剑、体操、举重、摔跤、柔道、赛艇、帆船帆板、篮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老、少、边、穷地区体育训练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改造。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维修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第八条 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为维修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体育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体育部门申请经费时,均须上报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第九条 对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各省级体育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共同下达。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维修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跟踪问效。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维修经费的财务管理。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款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专款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仍未动工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可用于下年度本地区体育场馆的维修。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维修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维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维修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维修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二)挪用维修经费的;

       (三)用维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体育竞赛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2、各代表队报到时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人民币90元。

       3、主办单位所邀请和选派的官员、技术代表、裁判员的差旅费、补助等费均由赛会负担。

工行天津体育惠民卡补贴如何领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政府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部门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关于总工会工会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可以发奖金吗

       如您是天津本市居民,请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任意工行网点办理天津体育惠民卡。一人限申一卡。办理“体育惠民卡”同时须进行注册确认,方可享受签约服务单位健身消费或购买规定范围内的体育赛事观摩门票的政府补贴。

       天津市民在工行成功申办体惠卡后,需同步完成注册工商银行“工银融e联”,登录“天津市体育惠民卡”服务号,进行会员注册。会员注册确认后,持卡消费才能享受政府补贴,未注册客户则不能享受补贴。

       按工行体育惠民卡使用规定,消费累计满500元后政府补贴直接返还到客户体育惠民卡内(正常情况下二至三个月内),不满500元按消费额40%补贴,也是直接返还到客户体育惠民卡内。

       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健康,引导市民加强健身运动,推动健康天津建设再上新水平,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作为市体育局指定合作机构,继续面向市民发行体育惠民卡(简称“体惠卡”)。

       “体惠卡”于2017年第十三届全运会之际,经市政府批准首次发行。发行初衷是为了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康、拉动体育消费并扶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发展。经过两年的发展,“体惠卡”签约商户越来越丰富,从足球、羽毛球、游泳等大众运动,到围棋、皮划艇、滑冰等小众项目,签约商户遍布全市16个区,商户数量已达到135家。持有“体惠卡”的市民在享受体惠卡消费满500补贴200的同时,还能享受各签约服务单位提供的优惠政策。同时,“体惠卡”申请办理也更加便捷,目前全市三百余家工行网点均可受理。“体惠卡”还可作为一张多功能银行卡使用,不但具有工行借记卡的全部金融功能,还可享受免收新开(补、换)卡手续费、卡片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工会开展体育活动是可以发奖金的。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共有三处可以发放奖励的地方。

       一、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

       二、文艺会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

       三、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辅,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的标准按上级工会规定的标准执行。上级工会无标准时,可以根据总工办,在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制定标准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扩展资料:

       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百度百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坚持竞技体育与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并重,积极创办群众体育健身品牌赛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和计生、外事、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和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申报,除省人民政府直接申办的外,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山东省运动会,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后,向省人民政府备案;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与山东省运动会同城举办,有关事项参照山东省运动会组织实施;

       (四)各行业单独或者联合申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全省学校体育联赛等,由申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申办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体育竞赛,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筹办经费给予补助;其他体育竞赛的筹办经费,由承办单位自筹。第十条 申办省级综合性体育竞赛,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承办的,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竞赛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

       (二)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

       (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申办、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场馆资源,合理规划新建场馆。

       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山东省运动会,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及举办其他省级体育竞赛,应当具备承办比赛所需的全部场馆。

       确需新建体育场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和竞赛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统筹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场馆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安全和赛后综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

       进一步推进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新建体育场馆赛后依法交由学校、社区或者其他机构管理使用并对社会开放。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好了,今天关于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关于体育赛事补助细则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